【内容摘要】
一审判决公开后,我翻看了网友留言,为男方鸣不平的人还是居多,甚至有人担忧出现南京“彭宇案”一样的负面后果。我估计持此观点的基本是男生。
说实话,我也有点怀疑女孩动机不纯或者真爱不多。因为现在性观念普遍已经比较解放了,在男方已经付出真金白银,且已举行订婚宴公之于众的情况下,双方应该有了感情,此时在婚房内发生性关系,不是挺正常的吗?再说,女方要求这么多、这么高,还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男方想“验货”,不也是合理要求吗?否则,等到结婚之日,彩礼已经全部付清,再发现女方“有问题”,此时再想取消婚约就亏大了,因为,根据协议明文规定,女方无需退还彩礼和首饰。
翟欣欣骗婚案的负面影响还未过去,“订婚强奸案”又闹得沸沸扬扬,真的会让一些胆小的男生草木皆兵。
女权主义运动方兴未艾,“阴盛阳衰”现象正向各个领域蔓延。我明显感觉到,近几年结婚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男生在恋爱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慢慢地不愿意追女生了。对于女方不仅要高额彩礼,还要求在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上加名,男方就感觉更不公平了。此时如果法院偏袒女方,无视男方辩解,甚至还搞举证责任倒置,那么,男生以后恐怕都不敢恋爱不敢结婚了。正如一个网友留言:“支持重判男方,以后都别结婚了,太危险了。”
因此,本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也是一起社会案件。
【正文】
闹得沸沸扬扬的“订婚强奸案”,12月25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一、一审判决认定强奸罪成立,被告人获刑三年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据审判长介绍: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5月5日,阳高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院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经相关部门查证,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不服上诉,本案事实真相有待终审确认仅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审判长介绍的证据,认定强奸罪成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基本上所有的冤案,如果仅看判决书,都是很难看出破绽的。因为如果你的结论是有罪,那么一切事实和证据都是围绕定罪展开的。更何况本案我们没有看到判决书,而被告人又坚决否认强奸,故本案事实真相如何,不妨先打个问号。
如果双方没有订婚,没有交付彩礼,事后被害方也没有要求被告方提前将女方名字加到房屋产权证上,那么,依据女方控告,法院定罪处罚,应该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山西订婚强奸案背后的真相:婚姻还是交易》一文透露了不少细节,质疑他们是否真的有爱情,还是只是利益的交易?该文主要质疑三点:
1.从相识到订婚:三个月内完成终身大事
双方通过当地婚介所认识,交往不到三个月,被害人就提出了结婚的要求,并索要20万元彩礼。席某某表示彩礼分两次,分别在订婚和结婚时给付。被害人同意后,于5月1日双方举行了订婚宴。
但比较反常的是,在订婚宴上,双方签订了《订婚收彩礼协议》,书面规定:5月1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戒指7.2克。如果席某某单方面取消婚约,则无需退还彩礼和首饰;如果被害人单方面取消婚约,则需退还彩礼和首饰。
而且,席某某及其父母还书面承诺:双方在结婚后一年内,在席某某名下的房产证上加上被害人的名字。
书面协议上还有第三人作证,据说作证人是婚介所工作人员。这就显得商业气息过于浓厚了,真的容易让人怀疑究竟是爱情还是交易?
2.从发生关系到报警:房本问题引发争执
5月2日,双方在婚房发生性关系后,双方矛盾激化。据席某某称,在他们发生关系后,被害人的母亲就打电话给他,要求他立即在房本上加上被害人的名字,并支付剩余的10万元彩礼。席某某拒绝了。被害人的母亲则威胁他,如果不答应,就要报警说他强奸了被害人。席某某不愿意屈服,还要求被害人退还彩礼和首饰。于是,被害人报警,指控席某某强奸。警方调解无果,遂在女方报警三天后对男方采取强制措施。
警方在接警后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在三天后才对男方采取强制措施,这在强奸案中也是比较不正常的。有理由让人怀疑女方当时是否真的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还是属于半推半就,只要男方满足其需求就不是强奸?
3.从舆论到思考:婚姻还是交易?
“订婚强奸案”在网上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反响,多数网友倾向于支持席某某,怀疑他是被人设计陷害的。他们认为,被害人不爱席某某,只是想要从他身上捞取彩礼和房产,而且用报案来威胁他,是典型的“仙人跳”。有些网友甚至呼吁席某某赴死,以此来警醒世人。
彩礼本来是一种象征性的礼物,用来表示男方对女方的尊重和感激,但现在却被当成了交易的筹码。女方不仅索要彩礼,发生性关系后又立即要求在房本上加名,别人有理由怀疑这会不会是套路或者预谋?
本案真相如何,被告人是否最终被定罪,在二审终审判决前,估计还会有争论。二审谁辩护,其实很关键!我们就在旁边继续看热闹,静静等待二审结果吧。
三、本案如果最终定罪,负面效果不容忽视本案审判长在回答“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时,回答道:“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对于此观点,我无法反驳。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侵犯了女生的身体和尊严,也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因此,必须对严惩强奸犯,以示警戒和震慑。
但要知道,强奸案的冤错比例是较高的,如果不着力完善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就可能继续冤枉无辜。
我遇到一些长年申诉的强奸案件,听完陈述、看完材料,根据我多年审判经验和人生阅历,就大体知道是冤枉的,但他们无论如何努力,就是翻不了案。因为,只要女方不改口,法官就不敢改判。杜家迁律师曾经形象地说:强奸案件一旦到了法院,被告人想脱身,是极为艰难的。因为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密闭空间,原本对控方的举证要求,即证明性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便转化为只要女方报案就推断男方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此时男方若想脱身,则需要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未违背妇女意志。而密闭空间,既无第三人知道,男方又不能随时随地录音录像以作防范,也不可能事前签个性行为同意书。因此,司法实务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做法,就导致男方百口莫辩,只要女方坚称强奸,法院就判有罪。
“订婚强奸案”凸显了恋爱和性、婚姻法律和社会伦理之间的复杂关系,引发人们对强奸罪法律适用和公平正义的深入思考,本案最终无论如何判决,都有可能成为今后类似案件的标杆,对男女关系、婚恋观念、结婚生育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一审判决公开后,我翻看了网友留言,为男方鸣不平的人还是居多,甚至有人担忧出现南京“彭宇案”一样的负面后果。我估计持此观点的基本是男生。
说实话,我也有点怀疑女孩动机不纯或者真爱不多。因为现在性观念普遍已经比较解放了,在男方已经付出真金白银,且已举行订婚宴公之于众的情况下,双方应该有了感情,此时在婚房内发生性关系,不是挺正常的吗?再说,女方要求这么多、这么高,还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协议,男方想“验货”,不也是合理要求吗?否则,等到结婚之日,彩礼已经全部付清,再发现女方“有问题”,此时再想取消婚约就亏大了,因为,根据协议明文规定,女方无需退还彩礼和首饰。
翟欣欣骗婚案的负面影响还未过去,“订婚强奸案”又闹得沸沸扬扬,真的会让一些胆小的男生草木皆兵。
女权主义运动方兴未艾,“阴盛阳衰”现象正向各个领域蔓延。我明显感觉到,近几年结婚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男生在恋爱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慢慢地不愿意追女生了。对于女方不仅要高额彩礼,还要求在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上加名,男方就感觉更不公平了。此时如果法院偏袒女方,无视男方辩解,甚至还搞举证责任倒置,那么,男生以后恐怕都不敢恋爱不敢结婚了。正如一个网友留言:“支持重判男方,以后都别结婚了,太危险了。”
因此,本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也是一起社会案件。
平等保护小男生、倡导文明婚恋观,或许也要提上议事日程、纳入办案考量了。
标题:“订婚强奸案”被告人获罪,其负面效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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