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CCAR-121部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CCAR-121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发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新要求,对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近年来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对CCAR-121部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主要内容

此次CCAR-121部修订,除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新变化进行了国内规章转化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运输航空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结合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制度安排,调整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提高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标准,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条件要求,细化了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二是明确了飞行数据分析方案的定义和实施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严格了运输航空公司对FDR、CVR、QAR等数据的使用限制和适用范围,强化了合理使用各类安全和运行数据,强化实施飞行数据分析方案的重要性。三是完善了运行合格审定的内容和标准,要求申请人必须建立与其运行性质和范围相匹配的组织管理体系,并能够对外委方实施有效的管理。

(三)在航空公司飞行运行管理方面,根据行业内的特定风险,结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一是对于航空公司的政策制定和手册管理,进一步细化了《运行手册》的内容,规范了航空公司对《飞机飞行手册》的管理方式,完善了公司《运行手册》在飞行、运控、安保、危险品运输、航卫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局方和公司在制定标准操作程序、细化性能数据编排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并根据目前行业内手册电子化的新业态以及电子飞行包(EFB)等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调整监管政策,推进无纸化管理进程。

二是对于航空公司的运行控制能力建设,调整了“运行控制”的定义,强调运行控制在确保飞行安全以及保障运行正常和效率方面的核心属性;完善运控中心的定位和在组织架构、授权及职责方面建设要求,进一步明确航空公司、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在签派放行、飞行前准备、技术支援、改航备降等运行控制环节的职责;结合国内空中交通管制网络布局以及卫星通信等新技术的发展,调整了公司运控和机组之间空地通信能力的管理要求。

三是对于飞行运行标准和政策,梳理了CCAR-121部与机场、空管、安保等规章之间的关系,细化了对新开运行区域和航路的管理要求,完善制定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的方法以及运行中掌握相应标准的政策,修订了飞机性能使用限制,强化对各类运行风险的预先控制;调整了在目的地备降场选择方面的标准,容许运行控制能力强的公司更加灵活的制订飞行计划,进一步提升运行效率;完善了对基于性能导航(PBN)、低能见运行、运行增益、延程和极地运行等特殊运行的批准要求,调整了在跨水运行、机组和旅客氧气配备等方面的政策,提高运行安全裕度;增加对客舱乘务员的配备要求,明确了航空公司在应急出口座位管理、旅客行李管理、移动电子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强调公司在航班生产中所分配的任务不得影响客舱乘务员履行安全职责。

四是对于机组成员的运行作风,调整了飞行关键阶段的定义,进一步严格了对机组成员行李和物品摆放及固定、飞行机组安全带及通信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五是对于运行中的应急处置和报告,完善了航空公司和机组成员对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可疑传染病、航空器气象观测等方面的报告要求,增加完善了飞机追踪的政策,细化了公司运行部门在协助搜救和救援方面的职责。 ?

六是对于航空卫生保障,修订了对运输航空公司航空卫生保障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了航空公司航空卫生工作的安全属性。

(四)在航空公司持续适航管理方面,一是对于机载仪表和设备,调整了对第二驾驶员的仪表设备要求,细化了涡轮驱动发动机所需的仪表,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最新修订,修改了舱音记录器(CVR)的记录时长、氧气设备的配备标准以及地形感知和警告系统(TAWS)的功能表述,增加了安装8.8HZ水下定位装置(ULD)、预测冲出跑道感知和告警系统(ROAAS)等设备的装机要求,并考虑航空公司实际情况,给出了较长的过渡期。删除附录J等在适航审定规章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全面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的基础上,加强机载设备与适航审定规章间的协调。

二是在工程管理方面,严格了维修副总、总工程师的准入条件,优化了航空公司维修体系和培训政策,取消了培训大纲的制定要求,调整人员资质要求,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性。修订了对协议维修单位的表述,避免和航线委托维修单位混淆。强调质量安全在航空公司工程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增加了可靠性方案中对发动机监控的要求,完善了对维修记录的管理规定。简化“使用困难报告”等在规章中的描述,将具体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便于后续的更新调整,增加了对于设计制造缺陷问题运营人向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报告的要求。

(五)在航空公司人员资质管理方面,强化了岗位胜任这一关键要素,一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修订原R章“高级训练大纲”为“基于胜任力的培训和评估方案”,全面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对新一代航空器机组成员训练的要求。二是完善了对飞行机组、客舱乘务组、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在危险品训练、安保训练和应急生存训练方面的内容及合格要求,要求航空公司强化各方应急处置程序的协调性和连贯性,明确在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中必须包含联合演练。三是细化对飞行机组的训练要求,增加了与实际运行区域相关的训练内容,调整了附件D和E的训练内容及设备要求,进一步提升飞行训练与实际运行的匹配度。细化了合格证持有人在授权签派员执行飞机签派任务前,对其掌握的知识和能力进行验证检查的要求,严格对飞行签派员的资质管理。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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