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明年1月施行!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公布。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新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专利法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作出多项新的制度安排。为保证新专利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步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研究论证工作,形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经司法部审议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12月1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批准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此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的决策部署。二是细化完善新专利法相关制度安排,保证新专利法新增制度的落地实施。三是强化与《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等国际规则的有效衔接,进一步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

申长雨介绍,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共13章149条。修改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便利申请人和创新主体。包括优化专利申请流程,细化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放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完善优先权相关制度等。

二是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包括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完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增加延迟审查制度,完善专利复审制度等。

三是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包括细化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等。

四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包括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细化开放许可制度,完善职务发明相关规定等。

五是加强同国际规则的衔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包括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和审查程序,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等。

申长雨提到,这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贯穿专利的创造、审查、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各个方面,其中,有几个方面很有亮点,实现了制度上的新突破、新发展。

一是优化了专利申请制度。新增了优先权恢复、增加和改正制度,放宽优先权手续和申请程序要求,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此外,在原有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的基础上,放宽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并且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应负担,鼓励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和国际标准制定。

二是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给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审查模式选择,在加快审查、集中审查等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延迟审查制度,使审查周期更好地与专利的市场化运作相协调、相匹配,满足创新主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制度作了细化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

三是充实了专利保护制度。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请求条件、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具体制度,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此外,还明确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四是细化了专利运用制度。明确提出要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细化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具体内容。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了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申长雨表示,此外,为了与我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相衔接,新增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审查程序。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何先锋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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